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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条件

2008-11-11 23:04:35 来源:中国法大医疗律师网


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而提出的;

3、须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的;

4、须是向首次送达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

5、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申请书时,须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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